廢話:老人完成遺囑的起草后,是否需要進行公證成為了許多人關注的問題。公證遺囑的主要好處在于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簡化遺產分配過程。通過公證,遺囑的有效性得到驗證,減少了后續可能出現的爭議和法律程序的復雜性。特別是在涉及較大遺產或家庭關系復雜的情況下,公證遺囑能夠提供額外的保障,保護遺愿不受挑戰或變動。雖然公證遺囑可能需要一些額外費用和時間,但考慮到其帶來的法律保障和遺產分配的順利進行,大多數情況下是值得的。因此,老人寫完遺囑后,選擇是否進行公證,可以根據個人情況和遺產復雜程度來進行權衡和決定。
民法典的規定不一定需要公證,《民法典》規定,老人立遺囑不是一定需要公證。即遺囑的形式有多種,不是一定要公證的。例如,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但是在存在多份由立遺囑人在不同時間立下的自書遺囑時,經過公證的那一份自書遺囑效力高于其他自書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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