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選重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判斷律師的能力必然是要看他的成功經驗的,不然我憑什么信你在我的案子上能出色發揮?但不要太執著于“結果”!有些案子請不請律師都一樣的,案件并沒有什么含金量,可能就是律師運氣好而已,碰巧接到了這樣一個案子,在自己的職業履歷上加上了一筆漂亮的勝仗,想要找到重慶靠譜的律師,必然需要學會去拆分案件含金量,可以看出律師的思路、策略、技巧、專業度。
選重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從業年限多久比較好?
個人認為重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律師從業年限在4-6年的律師是最香的,這類律師他們親力親為,對個人以后的規劃比較嚴謹,有遠大的抱負,對案件激情度比較高,還處于比較熱血的階段,畢竟還沒有被磨煉成老油條;
【重慶房屋買賣合同案情簡介】
2014年4月7日,原告與被告一張某、被告三重慶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房產交易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一張某和被告二夏某離婚,其離婚協議約定涉訴房屋歸被告二夏某所有,原告陸續支付被告一和被告二房屋定金共計24.8萬元。然而,被告二夏某在合同簽訂后利用該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且因其個人原因借貸糾紛,導致該房屋被法院查封。種種情況致使原告無法辦理涉訴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重慶房屋買賣合同判決結果】
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劉先生與被告張某、被告重慶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的《房產交易合同》;二、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被告張某、被告夏某雙倍返還原告定金496000元,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三、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被告某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劉先生居間服務費10000元、貸款服務費600元;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買賣合同律師代理意見】
一、本案《房產交易合同》合法有效,因張某和夏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原告有權解除合同。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張某、夏某配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未果的情況下,經多方查詢得知,夏某已于2014年4月9日(即同原告簽訂《房產交易合同》的第二日)將該房屋抵押給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后又在訴訟過程中得知,該房屋已因夏某民間借貸糾紛而被查封,以上事實均已在(2014)南民初字第78XX號案件中得以查明。
現因被告張某、夏某的惡意抵押行為及個人借貸糾紛,導致涉訴房屋權利存在嚴重瑕疵,且被告張某和夏某根本無力清除涉訴房屋瑕疵。因此,本案《房產交易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原告有權解除《房產交易合同》并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二、因被告張某和夏某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張某和夏某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0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綜上,無論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還是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產交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被告一、被告二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
三、被告三作為專業的房產經紀公司,未盡到審慎、勤勉的義務,對合同解除附有一定責任。而且被告三亦未完成委托事項,應退還原告所交納的居間服務費、代辦房屋貸款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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