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上午9時許,湖北孝昌縣小悟鄉發生一起精神障礙患者持刀傷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傷者生命體征穩定。更令人痛心的是,死者中包括了兇手80多歲的母親。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控制。經查,犯罪嫌疑人盧某某,53歲,初篩為三級精神障礙患者,等司法鑒定。目前,孝昌縣已成立工作專班,全力做好相關善后工作。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單他的家屬或監護人需要承擔嚴加看管和醫療責任。
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雖然盧某某被初步認定為三級精神障礙患者,但他的病情是否嚴重到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還需要經過司法鑒定才能確定。
對于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在其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應當申請司法鑒定,分別按照以下三種情形處理:
1、如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2、如果經鑒定確認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如果經鑒定確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罰處罰。
如果讀者如果類似勞動仲裁案件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隨時電話或者留言法律咨詢。 熱線:4008865736
我們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相似判例來幫您解答,快速達成您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