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慶交巡警公布了最新一批終生禁駕的名單,那么那些情況可能被終生禁駕,如果被終生禁駕了有機會解除嗎?有沒有相關的案例呢?今天我們一起來聊一聊終生禁駕!
2024年7月22日,重慶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向社會曝光6月全市終生禁駕人員名單。
據統計,此次曝光的被終生禁駕的人員共8人,其中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有3人、因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有5人。其中最大年齡52歲,最小年齡25歲。
案例一
2023年5月24日,何某駕駛小型轎車從北碚區澄江鎮方向沿國道212線往北碚區炭壩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重慶市北碚區國道212線1218公里230米藍家灣組18號門前路段時,與行人發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何某駕車逃逸,后被民警查獲。此案經北碚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案例二
2023年9月6日4時11分許,喻某宏醉酒駕駛渝AH7***小型普通客車行至重慶市永川區昌州大道永川里奧特萊斯路段,與前方同車道內同向行駛的三輪車尾部碰撞,造成三輪車駕駛人現場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10月13日,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喻某宏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喻某宏涉嫌交通肇事罪。此案經永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喻某宏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三
2023年12月31日19時48分許,袁某明飲酒后駕駛渝A****6號小型轎車沿省道541由安居往合川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541省道24.8公里處時,與橫過公路的行人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行人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袁某明經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為51mg/100ml。后經銅梁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本次事故由袁某明承擔主要責任,鄧某才承擔次要責任。經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袁某明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此次被終生禁駕的駕駛員,系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或者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上述人員已被法院依法判決,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重慶交巡警提醒廣大駕駛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是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切記酒后莫開車,開車莫飲酒,不要因僥幸心理而觸犯法律。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要立即停車,保護現場,若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要牢記“車靠邊、人撤離、即報警”,避免引發二次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還應當立即搶救傷者并迅速報警,協助警方調查處理。
解釋:禁駕原因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幾種情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規定,終身禁駕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對此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
2、構成犯罪。被終身禁駕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況下,同等責任的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3、造成交通事故后實施了逃逸行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而對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對逃逸人進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拘留1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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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終身禁駕不得解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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