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市居然有人假僧人利用封建迷信誘奸女性14人,其中3人在案發(fā)時未成年,年齡最小的被侵犯時還在上小學,我們一起來看看誘奸是什么罪,誘奸怎么判刑量刑標準吧
律師解析
誘奸指使用花言巧語誘騙異性與其發(fā)生肉體上的關系稱之為誘奸,并沒有采取暴力手段達到發(fā)生關系的目的。如果受害者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則為強奸罪并從重處罰,如果受害者是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為強奸罪,可以從重處罰,如果受害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為強奸罪。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jiān)護、收養(yǎng)、看護、教育、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fā)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誘奸少女的,會構成強奸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強奸幼女的,在強奸罪從重處罰的基礎是,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以上的男性。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近對魏剛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及劫、強奸等多項罪名的案件作出了二審裁決,決定維持原判,駁回了魏剛等人的上訴。
此前報道,經(jīng)吉林省白城市中院審理查明,魏剛等人一方面借助佛教場所,在法會上表演“神通”,欺騙大量洮南(白城代管縣級市)市域內(nèi)外群眾,通過有組織地實施詐騙犯罪手段,非法攝取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另一方面,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放火等違法犯罪活動,殘害群眾、欺壓百姓,形成了以魏剛為首的組織結(jié)構嚴密、層級清晰、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白城市中院查明,魏剛利用封建迷信誘奸女性14人,其中3人在案發(fā)時未成年,年齡最小的被侵犯時還在上小學。此外,魏剛還將洮南市原副市長蔡景晨、洮南市發(fā)改局原局長張文舉(均已落馬)等個別地方官員收為弟子,這些地方官員當眾跪拜魏剛,稱其為“爺”,助紂為虐,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嚴重破壞洮南市政治生態(tài)環(huán)境。
白城市中院判決,魏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七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劉某鑫等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2年8個月不等。
判決后,魏剛等10人不服,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裁定書顯示,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認定事實的相關證據(jù)均已在一審庭審中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二審查證核實,該院對一審判決所列證據(jù)予以確認。
執(zhí)行無期徒刑,并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等懲罰。團伙中的其他成員如劉某鑫等也被判年至2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決后,魏剛等10人提出上訴。然而,吉林二審確認了一審的事實和證據(jù),認為原判決并無針對魏剛等人否認其組織屬于黑社會性質(zhì)的辯解指出,魏剛領導的組織確有明顯的黑社會性質(zhì)特括組織結(jié)構、經(jīng)濟基礎、行為模式及對社會的危度。魏剛等人通過神化自身,高價出售所謂“法持”的法器,控制寺廟收入,積累資金擴大勢力過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確立非法權威,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魏剛個人還涉及放火、強奸騙、非法拘禁、誣告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罪行,其中誘奸未成年人的行為尤為給受害者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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