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因為鋰電池特性,如果擅自改動,違規使用等都有可能造成火災,電動自行車引發的火災責任該如何劃分呢?今天我們聊一聊
作為車主個人、小區物業
以及電動車廠商
應該怎么做呢?
車主個人
電動自行車發生火災,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導致失火,可能會面臨多種行政責任。違規充電的行為人需承擔相應責任,而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引起助燃、加大火勢的,視過錯程度也可能承擔相應責任。即使是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公共充電棚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也應對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情況盡到注意義務,及時發現并排除車輛故障及安全隱患。否則如果導致火災發生,致使他人人身財物受損,也需視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電動自行車所有者、使用者應將電動自行車或電池放置在集中充電設施中,切勿在住宅內(含樓內、室內)停放充電;切勿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筑內的走廊、樓梯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嚴禁在上述公共區域停放或充電;不要購買和使用非標及超標電動自行車;不要違規改裝電池或購買二手電池;避免長時間過度充電,以防造成充電設施過熱、短路等故障,進而引發火災事故。
物業服務企業
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檢查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的,應當制止并組織清理;對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消防責任人,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采取相應措施,如制止將電池帶入電梯、將電動自行車停進樓道等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并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同時,對于電動自行車車棚等易發生火災的地點須安裝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對弱電箱上鎖,盡到消防安全防范義務。否則,在火災事故發生時,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電池生產商、經營者
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生產銷售行為是面向公眾且以盈利為目的,如果不能確保產品質量的安全可靠和經營行為的規范嚴謹,將給公眾帶來重大隱患。電動自行車電池生產商、經營者應加強品控管理,提升制作技術,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因此,如果涉案電池的生產商和銷售商不能證明自身生產或銷售的電池屬于合法合規合格的產品,則應承擔火災損害的賠償責任。
7月29日,記者從市消防救援局獲悉,今年6月以來(6月1日至7月24日),全市共發生電動自行車火災19起,環比減少4起,下降16%;同比減少3起,下降12.5%,未發生亡人火災。
從起火地區看,開州區、渝北區、潼南區各2起,渝中區、黔江區、涪陵區、沙坪壩區、江北區、北碚區、長壽區、合川區、南川區、兩江新區、豐都縣、秀山縣、萬盛經開區各1起。
從電動車類型看,兩輪電動車10起,三輪電動車9起。
從起火場所看,道路、小區空地、露天停車場等室外場所12起,住宅、室內停車場等室內場所7起。
從起火原因看,電氣線路故障引發15起,蓄電池故障引發2起,吸煙引發1起,焊接停車棚引發1起。
從涉及行業看,市民個人使用電動車火災18起,快遞行業(申通快遞)1起。
從電動車品牌情況看,2輪電動車涉及新日、九號、安爾達、玉騎鈴、星月神、沃趣、立馬、五羊、老刀等品牌,3輪電動車涉及新春興超能、五星鉆豹、蘭箭、雅博、踏浪、鳳凰、迅躍等品牌。
從車輛改裝情況看,涉及改裝電池火災5起,涉及德鋰特、寧德時代、中國鐵塔、超威等蓄電池品牌。
具體案例:
●6月21日5時01分,合川區錢塘鎮街上一輛行駛過程中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火災(無車牌號,車輛品牌:九號,電池:改裝鋰電池),起火原因系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6月19日15時24分,渝北區翔宇路888號,一輛停放未充電的電動自行車(無車牌號,車輛品牌:安爾達,電池:原裝鋰電池6)起火,該車為車主購買的二手車,起火原因系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7月20日7時30分,渝北區龍塔街道紫福路80號松龍景苑一住宅內蓄電池起火(車輛品牌:玉騎鈴,電池:改裝鋰電池),起火原因系車主將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帶回家里充電時,電池熱失控發生自燃。
●7月23日15時10分,涪陵區焦石鎮焦石大道路旁,一輛停放未充電的電動自行車起火(申通快遞車,車輛品牌:星月神,電池:原裝鋰電池),起火原因系坐墊下方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新重慶-上游新聞記者 宋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過失引起火災的;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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